一、社會住宅簡單來說就是由政府蓋房子出租給民眾、或者是由政府承租民間的空屋轉租給民眾的住宅。同時,它的租金也會比較便宜。它跟過去以出售為主的國民住宅不同,社會住宅是只租不售的住宅,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二、社會住宅資源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三、在品質方面,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將導入綠建築、太陽能光電、智慧建築及無障礙空間等設計概念,擁有完善社區管理,及提供社區照護服務等必要公共空間與設施,是讓入住民眾可以感到幸福與便利的高品質住宅,並透過訂定住戶生活公約,讓社會住宅社區都能有秩序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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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東應為住宅所有權人,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例如:公司)。
答:
(一)住宅已出租予現領受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措施之承租戶者,但申請時承租戶有切結同意放棄已領取租金補貼者及屬於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案件者,不在此限。
(二)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三)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但預告登記塗銷者不在此限。
(四)住宅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法人等非民間私有住宅。
答:
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其出租人以自然人或私法人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四)市場租金每月上限依其門牌地址規定如下:
(五)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六)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但該租賃住宅曾為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第一期或第二期計畫租賃住宅者,不在此限。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七)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其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30日內設置。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設置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2個月,並以1次為限。
(八)有設置燃氣熱水器,且為屋外式熱水器者,該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出租人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30日內,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將該熱水器遷移至屋外,或更換為強制排氣式熱水器、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符合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2個月,並以1次為限。
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答: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3年,租賃住宅加入本計畫之第1日(租賃契約起租日)起算,合計不得超過3年,以下就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在簽訂租約年限之規定分別說明: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由業者辦理媒合租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為1年,租約到期得再續約,每次續約租期仍以1年為限。
答:
可以,但出租中之租賃住宅及承租人,皆須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之規定。並由房東自行選擇加入本計畫之包租或代管方案後,由房東與業者或房客重新簽訂契約,相關辦理方式依房東擇定之方案規定辦理。
答:
依住宅法第22、23條規定,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之房東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賦稅優惠。優惠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可免納綜合所得稅,其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部分,房屋必要損耗所支出費用亦可再減除百分之六十。
(二)房屋稅、地價稅:屬地方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賦稅優惠自治條例,得予適當減免,相關賦稅優惠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
答:
(一)不一定。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的補助對象為包租方案的房東;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房東之出租住宅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因素,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保險業者與房東協議定之。
(二)承保範圍:應包含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及特定事故相關保險。
(三)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四)申請流程詳附件。
答:
(一)保險業者可以不受理。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住宅所有權人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房東與保險業者協議定之。
(二)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2/Default.aspx)→「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答:
(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如下:
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處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最長補助3年,3年共計最高補助獎勵新臺幣3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規定:
(三)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四)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6點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由業者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五)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六)出租人已領取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因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者,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答:「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答: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答:
(一)房東採包租方式出租住宅,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並簽訂3年包租約,於包租期間(3年)由業者每月支付房東租金,並由業者管理該住宅,房東每個月可輕鬆穩定收租。
(二)可以。房東若中途將該住宅售出,依據民法第425條及租約規範辦理。
答:
為提供民眾更多的租屋選擇,110年1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以縣市版及公會版的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一)縣市版:6直轄市、基隆市、苗栗縣、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等共計16個縣(市)政府及業者辦理,110年5月起陸續開辦(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已開辦)。
(二)公會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6直轄市租賃公會及業者辦理。(公會版已開辦)
第三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辦理機關彙整表第三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辦理機關彙整表
縣市版 :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公會版 :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註:辦理第三期計畫,惟視召募業者的進度,陸續開辦。
(三)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已開辦第三期計畫的縣市版或公會版,由業者開始找房東、房客,另新增包租代管整合租金補貼方案、身障者或65歲以上長者換居方案等精進措施,政府將會透過多種管道進行宣傳。
答:
應以一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承租符合其居住需求之租賃住宅,且於該直轄市、縣(市)持有一戶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換居將自有住宅出租。
前項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之自有住宅及承租之租賃住宅應坐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並為同一業者辦理,且承租租賃住宅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
答:
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並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租屋服務事業。
(二)原申請書表所列之家庭成員得檢附相關事證,申請變更為該租約之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承租人,並於原租賃期間內承受原租金補助,不須重新審查弱勢戶租金補助資格。
(三)包租方案或代租方案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四)繼承人應履行原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至租期屆滿為止。
(五)繼承人為2人以上,且該租賃住宅為公同共有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各別之繼承人收取租金之比例或1位繼承人全額收取租金之證明。
上述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業者應將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